
- 索 引 號: SM03100-0300-2024-00021
- 備注/文號: 永政地〔2024〕15號
- 發布機構: 永安市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 2024-03-01
為實施永安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和專項規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經組織社會穩定性風險評估、土地現狀調查,現就永安市嘉翔硅業提質增效節能改造項目擬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擬征收土地的地塊項目名稱、范圍、目的
項目名稱:永安市嘉翔硅業提質增效節能改造項目。
征地范圍:擬征收土地位于小陶鎮大陶口村、八一村、五愛村,征地面積4.2267公頃,東至道路,西至工業用地,南至空地,北至林地(具體位置詳見項目規劃選址紅線圖)。
征地目的:本次擬征收土地用于永安市嘉翔硅業提質增效節能改造項目,土地用途為工業用地,屬于政府組織實施的成片開發建設,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規定。
二、擬征收土地權屬、地類、面積
該項目擬征收小陶鎮大陶口村、八一村、五愛村集體土地4.2267公頃,擬征收土地具體情況如下:
1. 該項目擬征收小陶鎮大陶口村集體土地0.1075公頃,其中園地0.0042公頃、其他農用地0.0018公頃、其他土地0.1015公頃。
該項目擬征收小陶鎮大陶口村集體土地中園地0.0042公頃、其他農用地0.0018公頃、其他土地0.1015公頃未分到戶。
2. 該項目擬征收小陶鎮八一村集體土地3.0909公頃,其中水田0.001公頃、林地1.5168公頃、園地0.2572公頃、草地0.5942公頃、其他農用地0.0116公頃、城鎮村及工礦用地0.6885公頃、其他土地0.0216公頃。
該項目擬征收小陶鎮八一村集體土地中水田0.001公頃、林地1.5168公頃、園地0.2572公頃、草地0.5942公頃、其他農用地0.0116公頃、城鎮村及工礦用地0.6885公頃、其他土地0.0216公頃未分到戶。
3. 該項目擬征收小陶鎮五愛村集體土地1.0283公頃,其中林地1.0201公頃、園地0.0082公頃。
該項目擬征收小陶鎮五愛村集體土地中林地0.2911公頃、園地0.0082公頃未分到戶。
三、補償標準
根據《福建省自然資源廳關于調整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的通知》(閩自然資發〔2023〕53號)及《永安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的通知》(永政文〔2023〕51號)的規定,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按征地區片綜合地價乘以地類調整系數計算,小陶鎮大陶口村、八一村、五愛村征地區片綜合地價為63萬元/公頃,地類調整系數分別是耕地、其他農用地系數為1.0,林地、園地、草地系數為0.4,城鎮村及工礦用地、其他土地系數為0.1。
該項目涉及的地上附著物等補償標準,按照《三明市人民政府關于公布實施各縣(市、區)被征收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補償標準的通知》(明政文〔2024〕15號)執行,不涉及青苗、地面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構筑物等補償,不涉及地面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構筑物等地面物拆遷。
四、安置途徑
1. 涉及農用地、建設用地、未利用地的按照貨幣補償方式安置;上述征收土地范圍內不涉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構筑物的征收補償安置。
2. 本次征地不涉及安置農業人口及勞動力人口,無符合《關于做好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工作的指導意見》(閩政辦〔2008〕28號)和《永安市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實施意見》(永政文〔2010〕148號)等文件規定條件納入養老保障范圍的被征地農民。
五、異議反饋
擬被征地村集體經濟組織應按照《村民組織法》的有關規定,組織召開會議,充分征求各權利人意見,并進行討論研究,作出相應決定。擬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圍內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如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見,應當在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形式向小陶鎮人民政府提出異議或提起聽證申請。
六、補償登記
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內,擬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圍內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到小陶鎮人民政府辦理補償登記。
永安市人民政府
2024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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