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決定書 永政行復〔2025〕11號

日期:2025-09-28 11:26 來源:永安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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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人:某社會工作服務中心。

  被申請人:某局。

  第三人:某局。

  第三人:某咨詢有限公司。

  申請人對被申請人作出的永某購〔2025〕*號《永安市某局投訴處理結果公告》不服,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本機關于2025年3月31日依法予以受理,并適用普通程序審理。行政復議期間,依法聽取當事人意見?,F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依法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永某購〔2025〕*號《永安市某局投訴處理結果公告》;責令被申請人依法對申請人招標投標投訴事項重新作出處理。

  申請人稱:申請人于2025年1月15日參與了由第三人某局組織的招標項目:永安市某社工服務項目,項目編號:[350481]YZZK[GK]202****。次日,第三人某局公布中標結果。當日,申請人對中標結果存在異議,向第三人某局及某咨詢有限公司提出質疑。第三人某局及某咨詢有限公司于2025年1月21日作出《中標結果質疑函的回復》。申請人于1月23日向被申請人投訴,被申請人于2月12日作出永某購〔2025〕*號《永安市某局投訴處理結果公告》,認為申請人投訴事項不成立,駁回投訴。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駁回投訴的理由不能成立,其適用法律錯誤,依法應予撤銷。理由如下:一.被申請人認為申請人的投訴事項1、2未在法律規定的時間內提出質疑,不符合受理條件,予以駁回,明顯錯誤。二.被申請人對申請人的投訴事項3不予支持同樣是錯誤的。申請人認為,本次中標單位其中一家為廈門某信息有限公司,該單位為企業性質,不具備服務老年人的資質,廈門某信息有限公司的中標應為廢標。

  被申請人稱:被申請人作出的永某購〔2025〕*號《永安市某局投訴處理結果公告》,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合規。

  第三人某局稱:被申請人作出的永某購〔2025〕*號《永安市某局投訴處理結果公告》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依法應予維持。申請人提出的復議請求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應駁回其復議申請。

  第三人某咨詢有限公司稱:被申請人作出的永某購〔2025〕*號《永安市某局投訴處理結果公告》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依法依規,依法應予維持。申請人提出的復議請求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應依法駁回其復議申請。

  經審理查明:2024年12月25日,第三人某咨詢有限公司受某局委托在福建省政府采購網上發布永安市鄉鎮(街道)某社工服務項目采購公告。2025年1月16日,第三人福建某咨詢有限公司在福建省政府采購網上發布永安市鄉鎮(街道)某社工服務項目結果公告。同日,申請人向第三人某局提出質疑。1月21日,第三人某局和第三人某咨詢有限公司向申請人作出質疑答復,認定申請人提出的三項質疑均不成立。申請人對質疑答復不服,于1月24日提起投訴。同日,永安市政府某委員會辦公室向申請人作出(2025)第0**號永安市政府某投訴事項告知書。同日,永安市政府某委員會辦公室向第三人永安市某局和第三人福建某咨詢有限公司發出投訴調查通知書。2月6日,第三人永安市某局和第三人福建某咨詢有限公司向永安市政府某委員會辦公室提交投訴事項相關答復材料。2月12日,被申請人作出永某購〔2025〕*號《永安市某局投訴處理結果公告》認定申請人投訴事項1、2不符合法定受理條件,予以駁回;認定申請人投訴事項3缺乏事實依據,予以駁回。申請人不服,于3月24日申請行政復議。

  另查明,永安市政府某委員會辦公室屬于某局內設機構。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材料證明:申請人提交:行政復議申請書、質疑函復印件、關于某社會工作服務中心對永安市鄉鎮(街道)某社工服務項目[350481]YZZX[GK]202****中標結果質疑函的回復復印件、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復印件、中標結果質疑函的回復、招標投標投訴書、萬某身份證復印件、投訴處理結果公告復印件。被申請人提交:行政復議答復書原件、永安市政府采購投訴事項告知書復印件、調查告知書復印件、招標文件發布公告復印件、獲取采購文件回執單、質疑函復印件、民政質疑答復復印件、招標投標投訴書復印件、財政處理決定書復印件、社工項目計劃復印件、委托代理協議復印件、招標文件復印件、采購人代表授權函及評委表復印件、線上專家隨機抽取表復印件、采購項目有關人員簽到表復印件、采購項目評分個人與匯總復印件、請原評審專家復核情況說明復印件等。第三人某局提交:行政復議答辯狀原件、貨物和服務項目公開招標文件復印件、獲取招標文件時間截圖、《三明市民政領域政府購買社會工作服務實施意見(試行)的通知》復印件等。第三人某咨詢有限公司提交:行政復議答辯狀原件。

  本機關認為:根據《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第五條第二款:“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負責依法處理供應商投訴”、第六條第一款“供應商投訴按照采購人所屬預算級次,由本級財政部門處理”之規定,被申請人作為采購人預算級次本級財政部門,有權對申請人的投訴進行處理。

  根據《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第十一條第二款:“潛在供應商已依法獲取其可質疑的采購文件的,可以對該文件提出質疑。對采購文件提出質疑的,應當在獲取采購文件或者采購文件公告期限屆滿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提出?!钡谑畻l:“供應商認為采購文件、采購過程、中標或者成交結果使自己的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應知其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提出質疑。”第十九條第二款第一項:“提起投訴前已依法進行質疑”第二十九條“投訴處理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財政部門應當駁回投訴:(一)受理后發現投訴不符合法定受理條件;(二)投訴事項缺乏事實依據,投訴事項不成立;”《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五十二條:“評標委員會應當按照招標文件中規定的評標方法和標準,對符合性審查合格的投標文件進行商務和技術評估,綜合比較與評價。”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綜合評分法,是指投標文件滿足招標文件全部實質性要求,且按照評審因素的量化指標評審得分最高的投標人為中標候選人的評標方法。”第四款:“評標時,評標委員會各成員應當獨立對每個投標人的投標文件進行評價,并匯總每個投標人的得分?!钡谖迨邨l:“采用綜合評分法的,評標結果按評審后得分由高到低順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標報價由低到高順序排列。得分且投標報價相同的并列。投標文件滿足招標文件全部實質性要求,且按照評審因素的量化指標評審得分最高的投標人為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北景钢校暾埲擞?024年12月25日獲取采購文件,2025年1月16日向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提出質疑。申請人投訴事項1和投訴事項2對招標文件提出質疑,根據《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第十一條第二款:“潛在供應商已依法獲取其可質疑的采購文件的,可以對該文件提出質疑。對采購文件提出質疑的,應當在獲取采購文件或者采購文件公告期限屆滿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提出?!钡诙艞l:“投訴處理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財政部門應當駁回投訴:(一)受理后發現投訴不符合法定受理條件;”被申請人作出駁回決定并無不當。申請人投訴事項3提出永安市鄉鎮(街道)某社工服務項目各機構和企業評審總得分,認為2023年和2024年的四次第三方評估中,申請人都高于廈門某社工中心。被申請人以本次投標文件滿足招標文件全部實質性要求,且按照評審因素的量化指標評審得分最高的投標人為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申請人提供的第三方評估報告不能代表本次評審最終結果,申請人提出的該投訴事項缺乏事實依據,被申請人根據《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第二十九條“投訴處理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財政部門應當駁回投訴:(二)投訴事項缺乏事實依據,投訴事項不成立”,被申請人作出駁回決定并無不當。申請人認為,廈門某信息有限公司為企業且不具備服務老年人的資質,該企業中標應為廢標。本機關認為,招標文件已對投標人資格審查做了具體規定,申請人有質疑應當在法定期限內按照法定程序向相關機關提出。申請人認為廈門某信息有限公司的中標為廢標的理由,本機關不予支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五十五條:“質疑供應商對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的答復不滿意或者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未在規定的時間內作出答復的,可以在答復期滿后十五個工作日內向同級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投訴。”第五十六條:“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投訴后三十個工作日內,對投訴事項作出處理決定,并以書面形式通知投訴人和與投訴事項有關的當事人。”《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第五條第二款“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以下簡稱財政部門)負責依法處理供應商投訴?!钡谑邨l:“質疑供應商對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的答復不滿意,或者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未在規定時間內作出答復的,可以在答復期滿后15個工作日內向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財政部門提起投訴?!钡诙粭l:“財政部門收到投訴書后,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審查后按照下列情況處理…(四)投訴符合本辦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規定的,自收到投訴書之日起即為受理,并在收到投訴后8個工作日內向被投訴人和其他與投訴事項有關的當事人發出投訴答復通知書及投訴書副本。本案中,被申請人是處理投訴事項的行政主體。永安市政府某委員會辦公室作為財政部門內設機構,不具備獨立行政主體資格,無權以自身名義對外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行為。被申請人內設機構永安市政府某委員會辦公室以自己名義作出受理通知的行為、向第三人某局和第三人某咨詢有限公司作出調查通知書的行為,違反了《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對投訴處理主體的強制性規定,存在程序違法。

  另,本案中,被申請人在送達文書中存在未規范填寫送達人名字的情況,屬于程序瑕疵,在此予以指正。

  綜上,被申請人作出的永某購〔2025〕*號《永安市某局投訴處理結果公告》違反法定程序。因被申請人已撤銷永某購〔2025〕*號《永安市某局投訴處理結果公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本機關作出決定如下:

  責令被申請人在法定期限內依法重新作出行政行為。

  如不服本決定,可以收到到本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025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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