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終止決定書 永政行復〔2025〕17號

日期:2025-09-28 11:27 來源:永安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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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人:龍某。

  被申請人:某局。

  申請人對被申請人不予立案的行為不服,向本機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本機關收到申請材料后于2025年4月14日依法予以受理,并適用普通程序審理。

  本機關認為:行政復議期間,申請人以與被申請人達成和解為由向本機關提出撤回行政復議申請。經審查,申請人撤回行政復議申請不違反法律規定,準予撤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本機關決定:

  本案行政復議終止。

  2025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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