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決定書 永政行復〔2025〕18號
申請人:余某。
被申請人:某局。
申請人因不服被申請人在“全國12315平臺”對申請人舉報的永安市某食品有限公司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問題作出的不予立案決定(舉報編號:135048100202503207835****),向本機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本機關于2025年4月15日依法予以受理,并適用普通程序審理。行政復議期間,本機關依法聽取申請人意見?,F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撤銷被申請人在“全國12315平臺”對申請人舉報的永安市某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被舉報人)銷售不合格產品問題作出的不予立案決定(舉報編號:135048100202503207835****)。
申請人稱:2025年3月13日在拼多多平臺“支付8元購買“小酸菜”三袋,訂單編號:250313-33594281739****。發現該產品存在超范圍使用添加劑的情形,向被申請人進行舉報。被申請人以被舉報食品實際沒有發酵工藝,不屬于發酵蔬菜制品為由認定違法行為不成立,并稱其包裝標注的發酵字樣為風味描述,實際上被舉報人生產許可證號SC1163504810****,被舉報食品小酸菜屬于其食品生產許可品質明細表第三項蔬菜制品中的醬腌菜類別下的品種明細,類別編號16**。依據蔬菜制品生產許可證審查細則之16**醬腌菜生產許可證審查細則第二條,基本生產流程及關鍵控制第一項,基本生產流程載明,其工藝包含發酵過程。
被申請人稱:被申請人在處理申請人的舉報過程中,已全面充分履行法定職責,處理程序合法,處理結果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法規正確。
經審理查明:2025年3月13日申請人在被投訴舉報人經營的拼多多店鋪(美食豆制品)“支付8元購買“小酸菜”三份,訂單編號:250313-33594281739****,以案涉產品存在超范圍使用添加劑為由,于3月20日在“全國12315”向被申請人進行舉報。被申請人接到舉報進行核實, 對被舉報人經營場所進行檢查,同時調取被舉報人的營業執照、食品生產許可證、商品生產流程圖等材料,無發現產品存在不符合產品標準和質量問題,于2025年4月7日在全國12315網絡平臺向申請人反饋不予立案處理結果。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證明:申請人提供的案涉產品網上購買記錄復印件、舉報詳情復印件、產品照片復印件、行政復議申請書、微信支付交易明細證明復印件;被申請人提供的行政復議答復書、案源登記表、不予立案審批表復印件、被舉報人營業執照復印件、被舉報商品生產流程圖、食品生產許可證復印件、成品檢驗報告單復印件、現場筆錄復印件、現場檢查照片復印件、執法證復印件等。
本機關認為:本案雙方爭議的焦點為涉案食品“小酸菜”屬于申請人主張的不能添加食品添加劑山梨酸鉀、甜蜜素的發酵蔬菜制品,還是屬于被申請人所主張的能添加食品添加劑山梨酸鉀、甜蜜素的醬腌菜類蔬菜制品。目前我國食品添加劑的允許使用品種、使用范圍及最大使用量主要適用GB276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食品生產企業根據該標準中附錄E《食品分類系統》確定企業產品的食品類別,再按GB276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有關規定使用食品添加劑。根據GB276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規定,山梨酸及其鉀鹽系防腐劑、抗氧化劑、穩定劑,可以適用于《食品分類系統》中食品分類號為“04.02.02.03”的“腌漬的蔬菜”。從產品執行標準和食品生產加工工藝來看, GB2714-2015《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醬腌菜》中“2.術語和定義”部分明確規定“2.1 醬腌菜是以新鮮蔬菜為主要原料,經腌漬或醬漬加工而成的各種蔬菜制品,如醬漬菜、鹽漬菜、醬油漬菜、糖漬菜、醋漬菜、糖醋漬菜、蝦油漬菜、發酵酸菜和糟漬菜等”。涉案食品“小酸菜”的生產執行標準為SB/T 10439-2007《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內貿易行業標準 醬腌菜》,生產工藝為:挑選→清洗→腌制→熟制→拌料→灌裝→真空包裝→高溫滅菌→裝箱,其基本生產流程符合醬腌菜的生產工藝流程, 也符合GB2714-2015《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醬腌菜》醬腌菜定義。綜上所述,本機關認為涉案食品“小酸菜”屬于醬腌菜類蔬菜制品,其添加食品添加劑山梨酸鉀、甜蜜素的行為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不屬于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因此,被申請人依照《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二十條規定,對申請人提出的投訴舉報事項作出的不予立案決定,并無不當。
綜上,被申請人不予立案決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十八條之規定,本機關作出決定如下:
維持被申請人在全國12315網絡平臺對申請人投訴舉報的永安市某食品有限公司銷售不合格商品問題(舉報編號:135048100202503207835****)而作出的不予立案決定。
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接到本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025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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