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決定書 永政行復〔2025〕21號
申請人:肖某。
被申請人:某局。
申請人因不服被申請人作出的《關于投訴舉報永安中和集市供應鏈有限公司的情況反饋》,向本機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本機關于2025年4月22日依法予以受理,并適用普通程序審理。行政復議期間,依法聽取當事人意見?,F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關于投訴舉報永安某有限公司的情況反饋》;責令被申請人重新作出處理。
申請人稱:申請人于2024年12月31日通過郵政掛號信向被申請人郵寄了一份永安某有限公司銷售的沙茶醬、清流豆腐皮(聯營)不符合標準的投訴舉報材料。被申請人于2025年1月8日向申請人郵寄了答復書,經核查,我局決定不予立案。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以被投訴舉報人已經履行進貨查驗手續,不予立案的理由不予認可。其次,即使被舉報人履行了進貨查驗手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136條,被申請人也應當依法沒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
被申請人稱:被申請人在處理申請人的舉報過程中,已全面充分履行法定職責,作出的處理結果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程序合法,申請人在《行政復議申請書》的申請理由不成立。
經審理查明:申請人于2024年12月8日在永安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被投訴舉報人)購買了一份“清流豆腐皮(聯營)”,支付31.60元。申請人認為該案涉產品僅標示了包裝日期,不符合法律規定;購買了一份“沙茶醬”,支付8.5元。申請人認為該案涉產品配料中的蔥酥、蒜酥中添加的食用油屬于產品類別名稱,不屬于產品真實屬性名稱,亦不屬于等效名稱,食用油的有植物食用油、動物食用油,食用油脂制品等多種來源,應標注具體油的來源。后于12月23日通過書面形式向被申請人郵寄了一份投訴舉報材料,被申請人于12月26日收到申請人的投訴舉報材料,次日對舉報件予以案源登記并于2025年1月3日開展核查。被申請人經核實:案涉產品清流豆腐皮(聯營)屬散裝食品,但拆零的外包裝上僅標明了食品的名稱、售價、經營者的名稱,未標注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以及生產經營者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違反法律規定,被申請人已責令被投訴舉報人整改,并經審批立案后,對商家當場進行警告的行政處罰。案涉產品沙茶醬的配料表顯示:花生仁、食用植物油、腌制辣椒、蔥酥、蒜酥,其中作為配料的蔥酥和蒜酥的制作用油僅標注了食用油,違反法律規定,被申請人已責令商家整改,并將案件線索已送到漳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某局處理。2025年1月8日,被申請人制作《關于投訴舉報永安某有限公司的情況反饋》,通過郵寄方式向申請人告知投訴舉報處理結果。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證明:申請人提供的案涉產品網上購買記錄復印件、郵寄單復印件、產品照片復印件、投訴舉報信復印件、行政復議申請書;被申請人提供的行政復議答復書、現場檢查相關圖片、案源登記表、立案審批表、當場處罰決定書、責令整改通知書、案件線索移送審批表及郵寄憑證、執法人員執法證復印件等。
本機關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條:“食品經營者銷售散裝食品,應當在散裝食品的容器、外包裝上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以及生產經營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七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七)食品經營者未按規定要求銷售食品;”本案中,被申請人在對案涉產品清流豆腐皮(聯營)檢查過程中發現案涉產品標簽標注不規范,被申請人對被投訴舉報人作出責令整改和警告的處罰符合法律規定。根據《食品生產經營監督檢查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第三項:“認定標簽、說明書瑕疵,應當綜合考慮標注內容與食品安全的關聯性、當事人的主觀過錯、消費者對食品安全的理解和選擇等因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標簽、說明書瑕疵:(三)食品、食品添加劑以及配料使用的俗稱或者簡稱等不規范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二款:“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存在瑕疵但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下罰款?!备鶕妒袌霰O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七條:“行政處罰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管轄。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北簧暾埲藢Ρ煌对V舉報人作出責令整改決定以及將該案件線索移送漳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某局的行為并無不當。申請人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食品經營者履行了本法規定的進貨查驗等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的,可以免予處罰,但應當依法沒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睉攲Ρ煌对V舉報人案涉產品予以沒收,本機關認為,根據被申請人核查情況,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案涉產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對申請人提出對案涉產品予以沒收的請求,本機關不予支持。
綜上,被申請人作出的《關于投訴舉報永安某有限公司的情況反饋》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十八條之規定,本機關作出決定如下:
維持被申請人作出的《關于投訴舉報永安某有限公司的情況反饋》。
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接到本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025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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