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終止決定書 永政行復〔2025〕25號
申請人:郁某。
被申請人:某局。
第三人:永安市某有限公司
申請人對被申請人作出的投訴舉報答復不服,向本機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本機關收到申請材料后于2025年5月19日依法予以受理,并適用普通程序審理。
本機關認為:行政復議期間,申請人向本機關提出撤回行政復議申請。經審查,申請人撤回行政復議申請不違反法律規定,準予撤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本機關決定:
本案行政復議終止。
2025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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