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收回賦予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部分行政執法事項決定的政策問答

日期:2025-10-10 17:29 來源:政府信息公開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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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政策出臺的背景是什么?

  答: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福建省司法廳辦公室關于轉發<司法行政部門做好編制鄉鎮(街道)履職事項清單相關工作指引>的通知》(閩司辦〔2025〕7號)等法律法規和文件要求,結合永安市實際執法工作需要,制定本決定,收回賦予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部分行政執法事項。

  二、本次收回的行政執法事項具體范圍包括哪些?

  答:收回《中共永安市委辦公室 永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永安市小陶鎮經濟發達鎮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永委辦〔2020〕55號)、《永安市人民政府關于賦予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部分行政處罰權的決定》(永政規〔2022〕3號)賦予的以下行政執法事項:

  1.收回各鄉鎮人民政府(不含小陶鎮人民政府)職權136項,其中涉及林業行政許可1項、行政處罰3項,城管行政處罰25項,住建17行政處罰項,市場監管行政處罰19項,生態環境行政處罰7項,農業農村行政處罰16項,自然資源行政處罰12項,水利行政處罰20項,交通運輸行政處罰1項,應急管理行政處罰14項,消防行政處罰1項。(詳見發布文件的附件1)

  2.收回各街道辦事處職權118項,其中涉及林業行政許可1項、行政處罰3項,城管行政處罰4項,住建行政處罰13項,市場監管行政處罰19項,生態環境行政處罰7項,農業農村行政處罰16項,自然資源行政處罰12項,水利行政處罰27項,交通運輸行政處罰1項,應急管理行政處罰14項,消防行政處罰1項。(詳見發布文件的附件2)

  3.收回小陶鎮職權206項,其中涉及林業行政許可1項、行政處罰3項,水利行政許可2項、行政處罰21項,衛健行政許可1項,城管行政處罰58項,住建行政處罰17項,市場監管行政處罰19項,生態環境行政處罰7項,農業農村行政處罰22項,自然資源行政處罰12項,交通運輸行政處罰1項,應急管理行政處罰14項,消防行政處罰1項,民政行政處罰6項,衛健行政處罰6項,文旅行政處罰5項,人社行政處罰7項,教育行政處罰3項。(詳見發布文件的附件3)

  三、行政執法事項收回后,相關工作銜接有哪些要求?

  答:1.統籌指導責任:中共永安市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和市司法局負責統籌指導銜接工作;

  2.確認書簽訂:文件發布之日起30日內,即2025年10月28日前,市直有關單位需與相關鄉鎮(街道)簽訂保留賦權事項的承接確認書,明確承接內容與職責邊界,并報市委編辦、市司法局備案;

  3.案件移交:本決定施行前已立案未辦結的收回事項案件,鄉鎮(街道)需在施行之日起移交對應市直單位辦理;

  4.實施主體變更:決定施行后,收回的行政執法事項由相應市直有關部門負責實施。

  四、各相關單位的具體工作要求是什么?

  答:1.市直有關單位:做好事項的收回與承接工作,依法實施相關行政執法事項;

  2.鄉鎮(街道):配合完成事項收回工作,嚴格按《中共永安市委辦公室 永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永安市小陶鎮經濟發達鎮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永委辦〔2020〕55號)、《永安市人民政府關于賦予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部分行政處罰權的決定》(永政規〔2022〕3號)文件要求,簽訂承接確認書并在決定實施前報市委編辦、市司法局備案;

  3.市政府辦公室:負責督促文件落實,對履職不到位的單位予以通報批評。

  五、本政策的施行時間和有效期是多久?由誰負責解釋?

  答:1.施行時間:自文件發布之日起第30日,即2025年10月28日起施行;

  2.有效期:至2035年10月28日止;

  3.解釋單位:中共永安市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永安市司法局。

  聯系人:永安市司法局法治督察科,聯系電話:0598-3836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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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政策出臺的背景是什么?

  答: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福建省司法廳辦公室關于轉發<司法行政部門做好編制鄉鎮(街道)履職事項清單相關工作指引>的通知》(閩司辦〔2025〕7號)等法律法規和文件要求,結合永安市實際執法工作需要,制定本決定,收回賦予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部分行政執法事項。

  二、本次收回的行政執法事項具體范圍包括哪些?

  答:收回《中共永安市委辦公室 永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永安市小陶鎮經濟發達鎮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永委辦〔2020〕55號)、《永安市人民政府關于賦予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部分行政處罰權的決定》(永政規〔2022〕3號)賦予的以下行政執法事項:

  1.收回各鄉鎮人民政府(不含小陶鎮人民政府)職權136項,其中涉及林業行政許可1項、行政處罰3項,城管行政處罰25項,住建17行政處罰項,市場監管行政處罰19項,生態環境行政處罰7項,農業農村行政處罰16項,自然資源行政處罰12項,水利行政處罰20項,交通運輸行政處罰1項,應急管理行政處罰14項,消防行政處罰1項。(詳見發布文件的附件1)

  2.收回各街道辦事處職權118項,其中涉及林業行政許可1項、行政處罰3項,城管行政處罰4項,住建行政處罰13項,市場監管行政處罰19項,生態環境行政處罰7項,農業農村行政處罰16項,自然資源行政處罰12項,水利行政處罰27項,交通運輸行政處罰1項,應急管理行政處罰14項,消防行政處罰1項。(詳見發布文件的附件2)

  3.收回小陶鎮職權206項,其中涉及林業行政許可1項、行政處罰3項,水利行政許可2項、行政處罰21項,衛健行政許可1項,城管行政處罰58項,住建行政處罰17項,市場監管行政處罰19項,生態環境行政處罰7項,農業農村行政處罰22項,自然資源行政處罰12項,交通運輸行政處罰1項,應急管理行政處罰14項,消防行政處罰1項,民政行政處罰6項,衛健行政處罰6項,文旅行政處罰5項,人社行政處罰7項,教育行政處罰3項。(詳見發布文件的附件3)

  三、行政執法事項收回后,相關工作銜接有哪些要求?

  答:1.統籌指導責任:中共永安市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和市司法局負責統籌指導銜接工作;

  2.確認書簽訂:文件發布之日起30日內,即2025年10月28日前,市直有關單位需與相關鄉鎮(街道)簽訂保留賦權事項的承接確認書,明確承接內容與職責邊界,并報市委編辦、市司法局備案;

  3.案件移交:本決定施行前已立案未辦結的收回事項案件,鄉鎮(街道)需在施行之日起移交對應市直單位辦理;

  4.實施主體變更:決定施行后,收回的行政執法事項由相應市直有關部門負責實施。

  四、各相關單位的具體工作要求是什么?

  答:1.市直有關單位:做好事項的收回與承接工作,依法實施相關行政執法事項;

  2.鄉鎮(街道):配合完成事項收回工作,嚴格按《中共永安市委辦公室 永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永安市小陶鎮經濟發達鎮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永委辦〔2020〕55號)、《永安市人民政府關于賦予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部分行政處罰權的決定》(永政規〔2022〕3號)文件要求,簽訂承接確認書并在決定實施前報市委編辦、市司法局備案;

  3.市政府辦公室:負責督促文件落實,對履職不到位的單位予以通報批評。

  五、本政策的施行時間和有效期是多久?由誰負責解釋?

  答:1.施行時間:自文件發布之日起第30日,即2025年10月28日起施行;

  2.有效期:至2035年10月28日止;

  3.解釋單位:中共永安市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永安市司法局。

  聯系人:永安市司法局法治督察科,聯系電話:0598-3836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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