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落實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政策解讀
一、政策依據
1.《財政部 稅務總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農業農村部關于進一步支持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農業農村部公告2023年第15號)
2.《福建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福建省稅務局 福建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福建省農業農村廳關于落實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閩財規〔2023〕21號)
二、政策內容
(一)脫貧人口(含防止返貧監測對象,下同)、持《就業創業證》(注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畢業年度內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就業失業登記證》(注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的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自辦理個體工商戶登記當月起,在3年(36個月,下同)內按每戶每年200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限額標準最高可上浮20%。
(二)企業招用脫貧人口,以及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登記失業半年以上且持《就業創業證》或《就業失業登記證》(注明“企業吸納稅收政策”)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自簽訂勞動合同并繳納社會保險當月起,在3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優惠。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30%。
?。ㄈ┪沂“凑罩醒胧跈嗟淖罡叻?,頂格執行扣除標準。
脫貧人口、持《就業創業證》或《就業失業登記證》的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扣除限額標準為上浮20%,即每戶每年24000元。
企業招用脫貧人口,以及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登記失業半年以上且持《就業創業證》或《就業失業登記證》(注明“企業吸納稅收政策”)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扣除定額標準為上浮30%,即每人每年7800元。
三、政策執行期限
政策執行期限為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與此前政策相比,脫貧人口、持《就業創業證》或《就業失業登記證》的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扣除限額標準由每戶每年14400元調整為每戶每年24000元。企業招用上述人員的扣除定額標準不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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